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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闻

《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10问(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6-04-29 16:17   作者:绵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来源:绵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字体: 】   阅读:

Q: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A: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Q: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A: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Q: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A:必须要安排复查。复查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查,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工作。

Q: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A: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Q:哪些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A: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Q: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A: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Q: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

A: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要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Q: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多少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两例以上。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Q: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了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A: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Q: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A: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6.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7.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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