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筑牢防线,严禁医疗废物非法处置——【转发】关于公开征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线索的公告
今日,“涪江观察”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线索的公告》,体现了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部门,我们转发该公告,特别提醒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HW01类),其规范管理和处置不仅关乎生态环境,更是切断疾病传播途径,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防线。
值此线索征集之际,我们再次为大家梳理医疗废物的基本定义与分类,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精准识别、规范管理。
什么是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例如: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2.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例如: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3.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例如: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例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严禁任何非法处置行为
再次提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各医疗卫生机构需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交接转运制度,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要求,对五类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包装与暂存。
若发现身边有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请积极通过公告提供的渠道进行举报。让我们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涪江观察”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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