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B级托育服务机构及以上办托水平,按照相应标准收取婴幼儿托育费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第四条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2821-2023)对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A级、B级托育服务机构。
第五条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第六条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园区发改、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公布本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经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评审定级为B级及以上,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证照齐全、有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
(二)等级评估达到B级及以上;
(三)托育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
(四)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签订《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五)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服务的正常开展;
(六)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服务机构均应纳入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认定时间由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在认定工作开展前20个工作日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和《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2821-2023)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定级,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市妇幼保健院(托育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全市申报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托育服务机构签署《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发文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同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
(五)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2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第三章规范收费
第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应按托育服务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收费标准的65%;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收费标准的20%,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第十四条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署书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内自主确定具体保育费标准,并报县(市、区)、园区发改、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或等级评估达到A级的机构保育费可在本地区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两项可同时享受),但不得高于上年度属地县(市、区)、园区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当地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享受收托补助。收托补助资金是指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提供全日托服务婴幼儿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普惠总托位数)予以的财政资金补贴。其中:收托24个月龄(含36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收托12-24(含24个月龄)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收托12个月龄(含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
拨付标准为实际补助金额根据每月实际在托人数和按月龄补助标准计算的金额给予补助,入托不满10天的当月不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按年度一次性结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补助30%,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补助70%。
第五章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每年8月15日前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托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4)。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要求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婴幼儿在册名单、出勤名单等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每年9月底前,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填报《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附件5),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每年10月,市级财政依据经市卫健委汇总审定的各地实际补助情况,对市级补助进行清算。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附件6),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七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由卫生健康部门将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汇总,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等。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托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园区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起试行实施两年,试行结束后,根据实施情况调整。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对相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从其规定。